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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只保丢失不保损坏了?

发布时间:2025-12-08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快递只保丢不保损”的说法需结合法律条文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具体来看:若快递未保价且丢失,快递公司需按资费三倍赔偿(即“保丢”);若快递损坏,但快递公司已依法在快递单等载体上以醒目方式载明赔偿限制条款,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据上述规定,其可能无需承担损坏赔偿责任(即“不保损”)。但如果快递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即便声称“保丢不保损”,也无权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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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只保丢不保损”的处理并非绝对,以下特殊情况会影响结果:
1、快递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若快递公司未在营业场所告示或快递单上以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载明“只保丢不保损”等赔偿限制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其无权援用相关条款限制赔偿责任。此时,即便快递损坏,寄件人或收件人也可能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保损”约定失效。
2、快递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若能证明快递公司对快递丢失或损坏存在故意(如快递员故意丢弃)或重大过失(如未妥善保管导致雨水浸泡损坏),依据上述邮政法规定,快递公司无权限制赔偿责任,寄件人可要求其按实际损失赔偿,“只保丢不保损”不再适用。
3、快递属于特殊物品。对于易腐烂生鲜食品等具有特殊性质、运输要求高的物品,若快递公司明知特性仍接受运输,却因自身原因导致损坏,即便约定“只保丢不保损”,也可能因未履行妥善运输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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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只保丢不保损”的约定可能给寄件人或收件人带来法律风险:
1、经济损失风险。若寄件人邮寄价值较高且易损坏物品(如电子产品、易碎工艺品),因“只保丢不保损”,若快递损坏,快递公司不赔偿,寄件人将自行承担损失。例如,某人邮寄价值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未保价且快递单注明“只保丢不保损”,运输中挤压致屏幕碎裂,快递公司无需赔偿,寄件人需自行承担5000元损失。
2、证据链风险。若寄件人主张快递丢失索赔,却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如清晰快递单、货物价值证明),可能导致赔偿不足或无法获赔。比如,寄件人声称快递丢失,货物价值3000元,但无购买发票等证明,快递公司可能仅按资费三倍赔偿几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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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只保丢不保损”是快递服务常见条款,含义如下:
该条款指快递公司仅对运输中丢失的快递承担赔偿责任,对损坏的快递不承担赔偿责任。
- 若发生快递丢失:快递公司会按约定赔偿,赔偿方式和金额可能因是否保价、快递单条款而异。
- 若发生快递损坏:快递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寄件人或收件人无法就损坏向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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